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
上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,56
6,7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,1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蔡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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