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洪燕惠
原 告 紀富晴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瓊瑛即樣媽咪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,237,24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
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976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
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
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請求給付
工資部分,為預告期間工資共計76,000元、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共
計275,359 元、未休國定假日工資共計867,667 元,原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3,078元,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
1 ,其數額為6,539 元。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元,扣除上
述暫免徵收部分6,539 元後,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6,43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6,437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