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號
原 告 徐鈺婷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冠甫、劉奕德、
陳秀湄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4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14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2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1,7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