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01號
TCDV,106,補,101,201701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01號
原   告 徐鈺婷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冠甫劉奕德
陳秀湄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4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14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2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1,7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