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6年度,11號
TCDV,106,建,11,201701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號
原   告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
被  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
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,則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秀貞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