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永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繼樑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(一)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「正本」。 (二)相對人陳繼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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