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6年度,92號
TCDV,106,司聲,92,20170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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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92號
聲 請 人 陳永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繼樑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(一)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「正本」。
  (二)相對人陳繼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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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