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6年度,76號
TCDV,106,司聲,76,2017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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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聲字第76號
聲 請 人 東大翰林園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玲琴
相 對 人 林汏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參拾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經本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1106號第一審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:「被告應 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,面積 11.9平方公尺之磚塊、鋁板圍牆及寬1.5公尺之 鐵門拆除(正確面積均已實測面積為準),並將上開土地返 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。」。嗣於 105年10月11日具狀更正 該部分聲明為:「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地 號土地如附圖即民國105年8月17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增建牆面及鐵門均予拆除,並將附圖編 號A所示土地面積15.16平方公尺,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」,有該民事更正聲明狀可憑(本院卷第58頁)。本院 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,乃係依地政機關實測結果而增加拆 除地上物面積、更正返還土地範圍,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 因事實與原訴仍然相同,應認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更正事實上陳述而已,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。本件聲請人預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9,800元、地籍圖謄本及土地 勘查複丈費 4,230元,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4,030元(計算式:9,800+4,230=14,030),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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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