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0號
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司
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金龍即林文隆為公示送達事件,債權
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