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351號
SLDV,106,司促,11351,2017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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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趙淑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1351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趙淑蘭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31084 │     │8月1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趙淑蘭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0759 │     │8月1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趙淑蘭  │自民國106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75842 │     │8月1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債 務人趙淑蘭於民國9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
    3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 元( 註:雙方同
   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
    ,自民國9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 採固定計付,並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 . . . . . 等情形,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
   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18日止累計101,393 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31,084元為本金;70,225元為利息;84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
    。
  ( 二)債 務人趙淑蘭於民國92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
    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94年01月
   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00 採固
    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 . . . . . 等
    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   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1 8 日止
    累計42,784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759元為本金;26,68
    2 元為利息;5,34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 002) 所示之利息。
  ( 三)債 務人趙淑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    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18日止
    累計268,953 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842元為消費款;
    189,511 元為循環利息;3,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 003) 所示之利息。
  ( 四)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
   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透支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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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