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6年度,60號
TCDV,106,司票,60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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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60號
聲 請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並提供本件二張本票原本核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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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