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6年度,6號
TCDV,106,司票,6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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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6號
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代 理 人 楊順宏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徐英晋、吳
麗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相對人徐英晋姓名究為「徐英晋」或「徐英晉」?如
   有誤載併請更正,並補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   省略)。
 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四是否有誤?並詳列計算
   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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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