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3號
聲 請 人 廖朝深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王明祥、陳明
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補天鈞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相對人王明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陳明乾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㈢現實提示日期為何?
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?(聲請標的金額新臺幣1,500,000
元與聲請之事項金額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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