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6年度,195號
TCDV,106,司票,195,2017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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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95號
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建業、王素
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  ㈡補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補黃建業王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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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