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5號
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、黃建業、王素
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㈡補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補黃建業、王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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