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
聲 請 人 李耀鑫
聲 請 人 張茂雲
聲 請 人 張友齊
前列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陳順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柏霖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年9月13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 )3,36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曾柏 霖對聲請人負債2,800,000元,已屆105年12月12日清償期而 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為證 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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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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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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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西屯區 │上石埤│ │2671 │ │11558.00 │10000000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8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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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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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2025│臺中市西屯區上│028層鋼筋混凝土 │十九層188.68│陽台30.97 │全部 │
│ │2 │石埤段2671地號│造 │合計188.68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臺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灣大道3段592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9樓之2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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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○號、面積5365.65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 │
│1000000分之2209。20640建號、面積22059.18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269。 │
│20641建號、面積38575.8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484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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