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號
債 權 人 袁大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光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支票AE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正確為何?(查本件支
票退票日為92年7月28日)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