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70號
債 權 人 梁家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文鴻即潔迅汽車百貨行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係由債務人因施工不慎,直接導致不法侵害他人
之法律上權利之因果關係之證明或釋明文件?
㈡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.聲請支付命令係請求給付金額
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等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今債權人
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,請釋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?
㈢請提出請求訴訟標的金額,所有品名、項目、單價、數量
等所有加總及其計算式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