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號
債 權 人 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葆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其餘支票之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雅慧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