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4號
TCDV,106,司促,74,20170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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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4號
債 權 人 李平妹
債 務 人 謝玉寶
債 務 人 吳超翔
債 務 人 吳瑞翔
債 務 人 吳綾嘉
一、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水山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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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