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2號
TCDV,106,司促,72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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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2號
債 權 人 蔡英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請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合約書、借據等影本)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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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