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號
債 權 人 蔡英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請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合約書、借據等影本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