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號
債 權 人 林安芬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玟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?又其法律依據為何?
㈡提供本件證物之遠東商銀匯款聲請書原本供核對(需雙面
皆清晰)?又本件以年利率5.99%請求之法律依據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