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70號
TCDV,106,司促,70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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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0號
債 權 人 林安芬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玟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?又其法律依據為何?
  ㈡提供本件證物之遠東商銀匯款聲請書原本供核對(需雙面
   皆清晰)?又本件以年利率5.99%請求之法律依據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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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