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434號
TCDV,106,司促,434,20170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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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號
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
債 務 人 楊雯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
 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 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。查本件對債務人請求證物之請款單
  中載明,其客戶係楊氏汽車修配廠且其住址均與聲請狀上之
  債務人楊雯進所載資料不符,嗣經本院寄補正裁定命其補正
  :
  ㈠提出債務全部請求年息6%之依據?
  ㈡提出楊氏汽車修配廠與債務人係當事人同一之釋明資料?
  然債權人於106年1月16日向本院陳報之補正狀中,對於楊氏
  汽車修配廠即楊氏汽車商行係當事人同一之釋明並未提出,
  基於上述之說明,債權人請款單上法律之請求,於法不合,應
  予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 。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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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