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號
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雯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全部請求年息6%之依據?
㈡提出楊氏汽車修配廠與債務人係當事人同一之釋明資料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