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0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雅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本件存證信函(因證物欄漏未提出)。
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(請求標的欄及原因事實欄所載金
額不同)?
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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