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黃志偉
債 務 人 黃政儀
債 務 人 陳秋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志偉前就讀私立南開科技大學附進修專校
時,於民國95年8月9日邀同債務人黃政儀、陳秋雪為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(以下
同)800,000元整,動用期限自民國95年8月9日起至
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債務人應向本行
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,本行憑此撥款通
知書撥款。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
。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,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
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利率改按轉
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
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9月1日,當時本
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.15%另加計年率1%固定計算後之
利率為2.15%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
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另按遲
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
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黃志偉自民國105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。迄今尚欠本金70,44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
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政儀、陳秋雪既為
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
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13306 │志偉、黃政│8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28117 │志偉、黃政│8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29017 │志偉、黃政│8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3306 │志偉、黃政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8117 │志偉、黃政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秋雪、黃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9017 │志偉、黃政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儀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