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號
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曼君即勁擎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計算方式。(因所請求標的金
額與狀附證據不符,支票總合金額為新臺幣14,100元。)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是否皆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?如是
,併請敘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