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300號
TCDV,106,司促,300,2017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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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號
債 權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曼君即勁擎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計算方式。(因所請求標的金
   額與狀附證據不符,支票總合金額為新臺幣14,100元。)
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是否皆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?如是
   ,併請敘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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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