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94號
TCDV,106,司促,2594,2017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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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債 務 人 彭福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伍拾叁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,帳號:
      011-376407-261: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
  (二)、詎料,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,尚有新臺
      幣68053元未依約繳款,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
      為全部到期,屢次催索均未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
      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
     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
     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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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