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6號
TCDV,106,司促,256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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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黃桂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 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,000元整
  ,約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
  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
  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  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 ㈡緣債務人黃桂杏於民國9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
  萬元整(最高額度),約定於民國94年4月19日清償,利息按
 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。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
  者,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,並立有借款約
  定書可稽。
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
 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
 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,約定自95年6月起,分120期,利率2
  %,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,至全部清償為
  止。
 ㈣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,聲請人之原債權為:信用貸款
  291,546元(占協商債權85%)、現金卡卡款51,217元(占協商
  債權15%),總債權金額為342,763元,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
  息至民國105年11月22日,餘欠信用貸款231,129元、現金卡
  卡款本金40,788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協議
 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
  部到期,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。爰此
 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
  本息及違約金。
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起
  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
 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請求予以限縮,合先
  敘明。
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
  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速,特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
  請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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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桂杏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九點│
│  │231129│     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桂杏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40788 │     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桂杏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31129│     │2月24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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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