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33號
TCDV,106,司促,2533,2017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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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麗芳
債 務 人 翁瑞賢
債 務 人 翁江山
一、債務人翁瑞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肆拾
  壹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翁瑞賢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
  效果時,由債務人翁江山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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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