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
債 權 人 嚴湘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「曾俊卿」,是否僅係皇阿瑪國
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?抑或係本件債務人?如曾俊卿係本
件債務人,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
出釋明資料。
㈡提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(如聲請狀所載:
向債務人購買所發行之金酒提貨單履約憑證及記名提酒券
之相關資料或其他釋明資料)。
㈢台端如係受其他債權人委託,請提出委託書正本及委託人
之印鑑證明書正本。
㈣台端如無法提出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書,則本件僅得就台端
與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聲請,
請查報台端個人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請求之債權
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為何。如台端有受讓其他債權人
之債權,請提出債權讓與書正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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