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
債 權 人 林銘鎮即金波石油商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權人商號登記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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