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314號
TCDV,106,司促,2314,2017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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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
債 權 人 林允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衍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存款不足退票單「正本」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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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