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債 權 人 林允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衍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㈡存款不足退票單「正本」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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