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楊承霐
債 務 人 宋佳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楊承霐於民國102-103年間邀同債務人宋佳恬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3筆,共
計新臺幣126,748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
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,每滿一個
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
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
0.5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
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62%,嗣後陸續調降至年率1.15%,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
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
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
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
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
(民國105年12月16日)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
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即2.
15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
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
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
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楊承霐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08月01日起即未
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26,7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
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
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
。另債務人宋佳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及就貸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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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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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宋佳恬、楊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26748│承霐 │7月01日起 │7月05日止 │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 │ │7月06日起 │7月31日止 │五五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 │ │8月01日起 │2月15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2月16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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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宋佳恬、楊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26748│承霐 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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