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8號
TCDV,106,司促,228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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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顏君倪即顏如意
債 務 人 顏瑞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顏君倪(原名:顏如意)於民國102-104年間邀同債
  務人顏瑞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  貸款」5筆,共計新臺幣286,583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 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
 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
  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
  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
  動利率加年率0.5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
 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62%,嗣後陸續調降
  至年率1.1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
  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  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
  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  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  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
  催收款項之日起(民國105年12月16日),前項所定利息及
  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
  率加年率1%即2.15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
 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  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
 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 ㈡詎債務人顏君倪(原名:顏如意)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
  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86,283元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
  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顏瑞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 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 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及就貸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顏君倪〈原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286283│名:顏如意│7月01日起  │7月05日止  │六二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〉、顏瑞祥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06日起  │7月31日止  │五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8月01日起  │2月15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顏君倪〈原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86283│名:顏如意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〉、顏瑞祥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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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