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顏君倪即顏如意
債 務 人 顏瑞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捌拾叁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顏君倪(原名:顏如意)於民國102-104年間邀同債
務人顏瑞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貸款」5筆,共計新臺幣286,583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
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
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
動利率加年率0.5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
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62%,嗣後陸續調降
至年率1.1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
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
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起(民國105年12月16日),前項所定利息及
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
率加年率1%即2.15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
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
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顏君倪(原名:顏如意)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
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286,283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
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顏瑞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影本及就貸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玉門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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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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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顏君倪〈原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286283│名:顏如意│7月01日起 │7月05日止 │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〉、顏瑞祥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 │ │7月06日起 │7月31日止 │五五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 │ │8月01日起 │2月15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2月16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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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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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顏君倪〈原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86283│名:顏如意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〉、顏瑞祥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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