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朱柏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零陸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朱柏勲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4636703216471535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、3、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4日止未受償之
循環利息29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1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
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
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柏勲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2130元│6703216471│01月 05日 │ │點二九 │
│ │ │535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朱柏勲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│24610 │6703216471│01月 05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535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朱柏勲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│25553 │6703216471│01月 05日 │ │九九 │
│ │元 │535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朱柏勲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│25781 │6703216471│01月 05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元 │535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