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33號
TCDV,106,司促,2233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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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蕭仲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蕭仲亨於民國101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
  (帳號:1300015512920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  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 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
  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  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  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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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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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蕭仲亨 130│自民國 10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 │
│  │102802│0015512920│09月 11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8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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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