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116號
TCDV,106,司促,2116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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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云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補債務人許云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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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