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
債 權 人 黃豐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本件係由豐名工程有限公司滙款予弘銓吊車工程行,聲請
人因何由黃豐名請求?請釋明之?又豐名工程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12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7279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目前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。
㈡本件滙款單上受款人係弘銓吊車工程行陳栢榮之帳戶,因
何向陳柏鴻請求(滙款單上簽名不能代表即係債務人)?請
釋明其債權、債務間之法律關係?並提出其中原因事實之
釋明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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