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
債 權 人 李偉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瑤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債務人與狀
附證據之發票人不符),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