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
債 權 人 王鴻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麗琴、陳欽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票號AK0000000之支票背面以確認陳欽同是否為背書
人?
㈡如陳欽同為背書人,確認是否與債務人高麗琴負連帶清償
責任?
㈢如陳欽同非支票之背書人,確認陳欽同是否仍為本件債務
人?如是,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
?是否與債務人高麗琴負連帶清償責任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