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061號
TCDV,106,司促,2061,2017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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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
債 權 人 王鴻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麗琴陳欽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票號AK0000000之支票背面以確認陳欽同是否為背書
   人?
  ㈡如陳欽同為背書人,確認是否與債務人高麗琴負連帶清償
   責任?
  ㈢如陳欽同非支票之背書人,確認陳欽同是否仍為本件債務
   人?如是,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
   ?是否與債務人高麗琴負連帶清償責任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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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