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041號
TCDV,106,司促,2041,2017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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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蔡育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蔡育芬於民國97年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9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4
 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  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
  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緣相對人蔡育芬於民國
  99年5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
  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  號3、4、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12月起各筆本
  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月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129元及違
  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437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
  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
 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  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
  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
  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
 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
  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
  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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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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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育芬 431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9796元│0000000000│01月 0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804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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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3│新臺幣│蔡育芬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 │95161 │0000000000│01月 02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409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蔡育芬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 │104497│0000000000│01月 02日 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409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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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5│新臺幣│蔡育芬 463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69950│0000000000│01月 0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409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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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