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號
債 權 人 陳崴任
債 權 人 丁雅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蔚、池欣諭、陳怡夙、陳靜儀、陳
洪秀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
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
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
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500元。本件為不同債權人之不同請求,故自應分別
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請提出債務人王嘉蔚、池欣諭、陳怡夙、陳靜儀、陳洪秀
英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提出對債務人池欣諭、陳怡夙、陳靜儀請求之原因事實相
關釋明資料。
㈣提出對債務人陳洪秀英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(依
台端所提之支票四紙,發票人係郡元彩藝有限公司,陳洪
秀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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