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94號
TCDV,106,司促,194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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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號
債 權 人 陳崴任
債 權 人 丁雅俞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蔚池欣諭陳怡夙陳靜儀、陳
洪秀英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
   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
   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
   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
   臺幣500元。本件為不同債權人之不同請求,故自應分別
   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 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嘉蔚池欣諭陳怡夙陳靜儀陳洪秀
   英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  ㈢提出對債務人池欣諭陳怡夙陳靜儀請求之原因事實相
   關釋明資料。
  ㈣提出對債務人陳洪秀英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(依
   台端所提之支票四紙,發票人係郡元彩藝有限公司,陳洪
   秀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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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郡元彩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彩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