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88號
TCDV,106,司促,188,2017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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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
債 權 人 瑞崧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裁定日或支付命
   令送達之翌日,倘為前者,並請釋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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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崧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