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
債 權 人 瑞崧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裁定日或支付命
令送達之翌日,倘為前者,並請釋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童淑芬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