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601號
TCDV,106,司促,1601,2017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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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代 理 人 吳美齡
債 務 人 林倢伃
債 務 人 林青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叁拾玖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請求之原因、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:
  爰債務人林倢伃前就讀淡江大學期間,邀債務人林青雲為連
  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
  筆(證一),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
  書核貸,總金額為新臺幣438,651元(證三),依放款借據之
  約定,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
  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,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
  、參與教育實習者,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(第五條第
  四項),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
  金或本息。二、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(第五條第一項):至
  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,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.55%浮動計算之原則,依教育部之
  公告及規定辦理之,變更時亦同,105年03月30日至105年07
  月05日利率為1.62%,105年07月06日至105年07月31日利率
  為1.55%,105年08月01日以後利率為1.15%(證二)。
三、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、違約金之請求基礎、計算方式
  暨加速條款約定:
  (一)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除
    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     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
     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   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     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  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
    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
     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
    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
     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
     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
     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(第六條)。
  (二)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
     或攤還本金時,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債權人無須事先
     通知或催告,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(第七條)。
  (三)查債務人自105年08月01日預定收息日(即借款人應於
     105年08月01日前繳納105年07月01日至105年07月31
     日之本息,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,則自應繳款日之次
     日即105年08月0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)起便未清
     償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尚積欠本金391,239元暨其
     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債權人業於105年11月01日將
     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,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
     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1%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.15
     %,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,請求之
     金額如上述所示。
四、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(第九條):
  至於債務人林青雲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放款借據之
  約定,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五、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。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,倘無法送達時,酌請
 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
  達,實感法德。
  釋明文件:一、放款借據影本。二、就學貸款利率表。三、
 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青雲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1.62%   │
│  │391239│倢伃   │7月01日起  │7月05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1.5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06日起  │7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8月01日起  │0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青雲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91239│倢伃   │8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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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