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44號
TCDV,106,司促,1544,2017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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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4號
債 權 人 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傳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補存證信函回執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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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益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