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
債 權 人 曾李素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衣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租賃契約存在之釋明資料(例如:契約書影本)。
㈡網路費新臺幣叁仟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