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36號
TCDV,106,司促,136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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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
債 權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
代 理 人 陳敏樹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威
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是否有誤?及原因
   事實內容債務人積欠大樓租金新臺幣6,750/月×24月(自
   民國103年7月至105年4月)是否有誤?(正確是否應為22
   個月×6,750元=148,500元)
  ㈢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   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㈣請確認原因事實大台中數位(原名威達雲端電訊)與大同電
   信共同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向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
   委員會簽訂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是否有誤?(依電信設備用
   地租賃合約簽立人只有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。)
  ㈤請提出威達雲端電訊有簽立電信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書影本
   。
  ㈥請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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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