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號
債 權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
代 理 人 陳敏樹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威
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請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是否有誤?及原因
事實內容債務人積欠大樓租金新臺幣6,750/月×24月(自
民國103年7月至105年4月)是否有誤?(正確是否應為22
個月×6,750元=148,500元)
㈢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請確認原因事實大台中數位(原名威達雲端電訊)與大同電
信共同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向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
委員會簽訂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是否有誤?(依電信設備用
地租賃合約簽立人只有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。)
㈤請提出威達雲端電訊有簽立電信設備用地租賃合約書影本
。
㈥請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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