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299號
TCDV,106,司促,1299,2017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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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代 理 人 陳怡君
債 務 人 王鴻杰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按如附表所示
  之方式計收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柒元,及自
  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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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