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號
債 權 人 詹木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建忠、王清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?
㈡確認本件事實理由所載債務人持支票或為本票?(聲請狀
所載支票與所附證物不符)
㈢提示日期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