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25號
TCDV,106,司促,125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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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號
債 權 人 詹木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建忠王清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?
  ㈡確認本件事實理由所載債務人持支票或為本票?(聲請狀
   所載支票與所附證物不符)
  ㈢提示日期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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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