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23號
TCDV,106,司促,123,2017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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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號
債 權 人 詹木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姿婷郭又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原因事實中附上支票影本乙紙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
   ,請具狀更正。(正確:本票)
  ㈡請陳報提示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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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