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140號
TCDV,106,司促,1140,2017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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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
債 務 人 林秉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,
 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
 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,⑵新臺幣壹
  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,⑵民
 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部
  分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
  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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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