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非訟代理人 何忠銘
債 務 人 簡翊協即簡孟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
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。』,故請求予以限
縮,合先敘明。
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1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,
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雙方約定於94年1月11日
清償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,遲延履行時,則應收利
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,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
。
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月8日後,即未再
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
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
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
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二、帳務繳款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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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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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翊協即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47948 │孟元 │9月0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民國104年0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 │ │1月09日起 │8月31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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