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099號
TCDV,106,司促,1099,20170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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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非訟代理人 何忠銘
債 務 人 簡翊協即簡孟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
   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  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。』,故請求予以限
   縮,合先敘明。
 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12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,
  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雙方約定於94年1月11日
   清償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,遲延履行時,則應收利
   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,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
   。
 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月8日後,即未再
  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,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。依約
   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
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
  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
   書影本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
   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
  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二、帳務繳款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翊協即簡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47948 │孟元   │9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民國104年0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09日起  │8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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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